邵阳学院心理咨询师(员)工作守则

时间:2009-05-08 点击:10960 发布:宋传颖

第一条 热爱心理咨询工作,恪守心理咨询岗位职责与职业道德,态度热情、真诚、富于同情心。精神状态良好,精力充沛,不断钻研咨询业务,提高咨询业务水平。

第二条 积极与来访者建立良好咨访关系,具体要求如下:

1、把尊重来访者的权利放在第一位。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民族、国籍、宗教信仰、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;

2、在咨访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、特点、局限性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;

3、在开始咨询时,应与来访者对咨询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,必要时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;

4、咨询工作只在心理咨询室而不得在其他场所进行。与来访者保持客观的工作关系,不得超越,否则应立即停止咨询或转由其他咨询师(员)继续咨询工作;

5、对来访者提出超越咨询师(员)职能范围的要求不予满足;

6、不得接受和索取来访者报酬和礼物;

7、不得做自己力所不及的咨询,应及时将其转介给其他咨询师(员)或医师;

8、当咨询师(员)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咨询时,应向来访者明确说明,并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其他咨询师(员)或医师。

第三条 心理咨询师(员)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,具体措施如下:

1、心理咨询师(员)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,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;

2、在心理咨询工作中,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、他人或社会的情况,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,防止意外发生,必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,也可与其他咨询师(员)进行磋商,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;

3、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,包括个案记录、测验资料、信件、录音、录像和其他资料,均属专业信息,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,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;

4、心理咨询师(员)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、录像。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,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、科研、写作等工作时,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。

第四条 认真做好咨询记录并定期进行咨询总结与咨询中心的案例讨论。

第五条 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测验时,必须遵守《心理测试工作者道德准则》,不滥用心理测验,科学客观地使用测验结果。

第五条 要严格遵守值班安排,如需请假应及时告知心理咨询中心。

第六条 咨询师(员)要做好自我心理保健,出现情感冲突和情绪问题时需有清醒的警觉,暂时停止上岗并主动接受督导。

第七条 咨询师(员)应充分理解本守则,不得违反。